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邓耿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化县。
被申请人:王在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化县。
被申请人:刘丽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邓耿文就其与被申请人王在东、刘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在东、刘丽梅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邓耿文与其妻子张冠男以共同共有的位于新化县XX(国税局家属楼)A栋X房(房权证号为新房字第S0XXX号)的房屋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耿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在东、刘丽梅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邓耿文与其妻子张冠男共同共有的位于新化县XX(国税局家属楼)A栋X房(房权证号为新房字第S0XXX号)的房屋,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邓耿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