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吴和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库木德尔瓦孜街道玉米力克村商品楼1号楼*单元*室。
被告
王佰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托克扎克镇4村。
被告
疏附县鸿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托克扎克镇4村。
法定代表人:王佰寿,该公司经理。
案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7,000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疏附县鸿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佰寿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向吴和平支付劳务费1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元、保全申请费290元、保全保险费100元由疏附县鸿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佰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