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于永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申请人:冯亚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永莲与被申请人冯亚文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永莲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亚文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35×××03)的存款13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于永莲以本人名下银行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永莲为保证自己的权利顺利实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冯亚文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35×××03)的存款13000元; 二、冻结申请人于永莲在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20)的存款5000元; 三、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捍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