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顺泽,男,汉族,于****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刘国应,男,汉族,于****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原告范顺泽与被告刘国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定于2021年3月12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告范顺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范顺泽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624元,由范顺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