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以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何东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何丽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陆以德与被告何东华、何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陆以德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以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34元,由原告陆以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