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浮山县北韩乡大户垣村。 被执行人:刘向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南垣乡佐村*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卫东与刘向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刘向武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516103100472857_00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贵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 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