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新光村汽渡路。 法定代表人:邱荣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广西群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北海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铁山港口岸联检大楼五楼3号。 法定代表人:虞松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海润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铁山港口岸联检大楼五楼6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峰,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北海润华物流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北海仲裁委员会(2019)北海仲字第65-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11888240.31元,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北海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406元,扣划被执行人北海润华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795元,扣除申请执行费1133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81068元。被执行人各自名下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面海域的海域使用权及其上在建工程被本院在另案中查封并进行拍卖中。此外,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进行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姚中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天和 书 记 员 梁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