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务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
原告:谢楚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
被告:湖南雨露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沅陵县渔池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763286756R。
法定代表人:周小涛,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务文、谢楚生与被告湖南雨露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务文、谢楚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雨露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206800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4万元(2019元月10日之后以12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月10日至2021年6月2日止,按年利息15.4%计算至实际还清本金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两原告经朋友介绍联系到被告,有工程需要对外发包,经过双方协商,原告交了8万元工程定金。同年10月16日又交了4万元工程定金,之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地点沅陵县城南苦藤铺,工程内容朝慕思生态观光园附属工程第四期第一标段,工程内容挡土墙、护坡水沟、人行道等,但没有如期开工,被告构成违约。2017年8月11日被告向在原告出示承诺书同意归还。双方同意合同终止。但被告的承诺未兑现。2019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几年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款,未果。为了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湖南雨露商贸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起合同纠纷。综观两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现有证据分析,两原告支付工程定金后,对方提供的两张收款收据上的公章均系沅陵县花仙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盖,而原告提供的合同终止书、承诺书及欠条又系湖南雨露商贸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所出具,目前原告起诉的被告又是湖南雨露商贸有限公司,两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被告均没有关联性,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务文、谢楚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