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如杨保,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

被执行人:彭燕,女,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

被执行人:英保西,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的如杨保、彭燕、英保西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指定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夏秀群

审判员  谢学飞

审判员  孙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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