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如杨保,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
被执行人:彭燕,女,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
被执行人:英保西,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的如杨保、彭燕、英保西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指定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夏秀群
审判员 谢学飞
审判员 孙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