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某,男,住甘肃省合作市。
被告:王某某,女,住甘肃省临潭县城关镇古城*号。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被告王某某付清暖气费、水费为由,口头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勇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