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东海,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刘群收,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东海与被告刘群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东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群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东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工钱5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常年在遂平县承包工程,2020年3月份,被告找到原告,让原告带人去其承包的花庒乡便民服务楼工地干活。2021年1月12日,经双方清算,被告下欠原告工钱70000元。其中外墙保温原告没有出欠条,干活的工人找我这个介绍人要钱。原告在没有办法情况下垫付外墙保温工人工资18000元。刘群收实给原告30000元,扣除原告垫付的18000元外墙保温工人工资,被告还剩58000元工钱没有给付原告。原告认为原告身为农民工,不分昼夜为被告施工,按时案质完成工程后,被告却一直拒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的行为是违法的,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到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2021年1月12号刘群收书写的70000元的欠条。同时申请外墙保温施工人亓富海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辩称
被告刘群收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不再赘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完成工程施工,被告亦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工钱),被告在给原告出具欠条后仍拖欠原告58000元劳务费不及时支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欠的劳务费5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及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群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黄东海劳务费5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刘群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