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根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家庭住址: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长江,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程,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东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家庭住址: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玲,河南明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根升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郝东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96民终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李根升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96民终15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依据法律规定,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案子审理的认定的法律关系错误,本案的真正法律关系应该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纠纷,应当按正确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将案涉房屋(济源市南街幸福路六号楼1单元8楼804室,原房号:三单元8楼804室)采用买卖的方式出售于被申请人,双方之后又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再审申请人因向被审请人借款并将案涉房屋(济源市南街幸福路六号楼1单元8楼804室,原房号:三单元8楼804室)抵押给被申请人,如未按期还款,再审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协议中所列明的房屋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号一致,被申请人也并未实际支付任何购房款,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也未出示相关的购房票据,后再审申请人将所借贷款项归还于被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返还房屋时,被申请人并未将房屋返还给再审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规定,被申请人不能因以买卖合同的方式定立的担保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应当为再审申请人。原审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存在错误,再审审请人为实际房屋的所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再审申请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将案涉房屋处分无法律依据,案外人李会会并未善意取得涉案房屋,善意取得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案涉房屋案外人李会会并未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所有权人仍为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作为所有权人在案外第三人未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有权利追回房屋。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善意取得需要符合《物权法》一百零六条规定中的四个条件,即无权处分、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合理的价格、不动产办理完登记或动产交付,但本案中所涉房屋并不完全符合上述四项条件,该房屋截止到再审申请人起诉之日并未办理完成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所以再审申请人有权追回房屋,案外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求。再审申请人在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报案材料及相关的执法记录仪,均证明再审申请人曾因房屋返还问题多次报警,有相应的出警执法记录仪等,在上述证据中均能证明被申请人自认房屋并未向其他第三人出售的事实,即案件涉案房屋不存在善意取得的事实情况。三、本案遗漏重要的当事人,原审法院最终以案外第三人善意取得了案涉房屋进行了判决,再审申请人认为应当追加李会会为本案当事人才有利于查清案件,但审理中并未追加李会会参加庭审,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郝东雷辩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并没有新的证据与理由,应当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根升要求被申请人郝东雷返还涉案房产,对此,一审、二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结合涉案房产已由案外人合法占有并予以装修这一法律事实,充分论理了涉案房产物权已发生变动,返还不能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同时向李根升释明法律,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但李根升执意不变更诉讼请求,遂判决驳回李根升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根升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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