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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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兰州威栋兴星金属表面加工厂,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加坪33号。

法定代表人:景威栋,该厂经理。

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杨宏伟,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兰州威栋兴星金属表面加工厂与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兰州威栋兴星金属表面加工厂于2021年4月23日以其与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私下达成协议且被告已付清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威栋兴星金属表面加工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威栋兴星金属表面加工厂撤回对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兰州威栋兴星金属表面加工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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