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云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县。
被告刘其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云旭与被告刘其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云旭以被告刘其海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云旭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云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赵云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