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忠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宁,辽宁杨淼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赫迎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 被告赵东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冯忠厚与被告赫迎春、赵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忠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赫迎春、赵东兵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忠厚诉称,赵连学与被告赫迎春系夫妻关系,与赵东兵系父子关系,2019年2月12日,赵连学死亡。2015年8月30日,赵连学向我借款20000.00元,约定2016年6月30日还清。到期后,赵连学未能偿还借款。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00元,并自2016年6月30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赫迎春、赵东兵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赵连学原系朋友关系。赵连学与被告赫迎春系夫妻,与赵东兵系父子关系。2019年2月12日,赵连学死亡。2015年8月30日,赵连学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约定2016年6月30日还清,并为原告出具了相关字据。到期后,赵连学未能偿还借款。 另查明,赵连学死亡后,赵东兵是否继承了相关财产,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借据及村委会证明载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连学生前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属实。因被告赫迎春与赵连学系夫妻,该笔款项发生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赵连学去世后,赫迎春应当承担该笔款项的偿还责任。本次诉讼中,原告同时主张由赵连学的儿子赵东兵偿还此笔款项,但未能向本院提供赵东兵继承赵连学财产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赫迎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忠厚借款20000.00元,并自2016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冯忠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赫迎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玉杰 人民陪审员 朱 丽 人民陪审员 朱艳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