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胡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俏,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金陈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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