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马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审被告:魏成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原审被告:康小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原审被告:尹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审被告:许德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审被告:李同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马娟与原审被告魏成良、康小宁、尹辉、许德侠、李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皖130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宿检民监[2021]3413000002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思远 审 判 员 张志敏 审 判 员 戴宝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尤 昊 书 记 员 邵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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