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执行人: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路183号碧湖豪庭B栋2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男,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超,男,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耿少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耿少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1526执20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