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灵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梁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灵芝诉被告梁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灵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11元,由原告张灵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