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南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575479218。 法定代表人:苟伟。 被申请人:四川创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双流区利通路99号出水芙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395251727W。组织机构代码:395251727。 法定代表人:蔡卫兴。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创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创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