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青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湖南省茶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刑庭移送被执行人张青元盗窃一案,本院作出(2016)湘0224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1年7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23日、8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公积金、车辆、不动产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赴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8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由合议庭审查核实报院长批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4,480元,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贺杨** 审判员  胡 勇 审判员  谭剑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 娟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