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青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湖南省茶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刑庭移送被执行人张青元盗窃一案,本院作出(2016)湘0224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1年7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23日、8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公积金、车辆、不动产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赴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8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由合议庭审查核实报院长批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4,480元,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贺杨** 审判员 胡 勇 审判员 谭剑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