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绥化市美登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广播电视城2号楼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598246274F。
法定代表人:赵志刚,职务总经理。
被告:朱立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绥化市北林区运输管理站退休职工,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玲(系被告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绥化市北林区运输管理站退休职工,住绥化市北林区。
审理经过
原告绥化市美登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立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绥化市美登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绥化市美登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绥化市美登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