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朝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刘朝晖退出违法所得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1刑终627号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2月24号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刘朝晖退出违法所得3911136元予以返还被害人。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朝晖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朝晖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朝晖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执行,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朝晖名下,该房屋已抵押给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2、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朝晖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3、经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朝晖名下有4304.21元存款,本院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朝晖名下无股票登记信息。
4、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刘朝晖高消费及其他非必要消费。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