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贾先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李玉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审理经过
关于贾先珍与李玉岑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381执13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张少庭 执行员 刘丰超 执行员 李春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