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春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
被执行人:易柳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现住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张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现住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黄宏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春兰与被执行人易柳洲、张奎、黄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0224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春兰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1年4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易柳洲、张奎、黄宏安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8日、5月9日、2021年8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易柳洲、张奎、黄宏安银车辆、工商、保险、证券、公积金、不动产等情况,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黄宏安名下银行存款3029元(缴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易柳洲名下湘B×××××奔驰牌轿车(未实际扣押),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易柳洲名下保险(具体金额以入账案款系统金额为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人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春兰的其他财产线索。
2021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8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张春兰委托代理人,短信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张春兰的委托代理人同意,且由合议庭审查核实报院长批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6,000元,暂执行到位3,029元及保险款项36,201.98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