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汪辉与王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汪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代理人:杜自强,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梦洁,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汪辉为与被告王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筱琴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辉的委托代理人杜自强、董梦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滨分别于2007年4月13日、4月16日向原告汪辉借款10000元、5000元,合计15000元,并各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上述借款事实。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汪辉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王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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