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惠民县滨远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何坊街道办事处现代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于桂振,男,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惠民县滨远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与于桂振追偿权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621民初4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垫付款13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谈话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民政、保险、工商总局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5446元,2021年2月24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以上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多次和被执行人联系,但均无法和其取得联系,多次邮寄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均不在居住地。 5、2021年2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6月30日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 6、2021年7月2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相应财产线索,且无法提供其具体地址。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相应的法律救济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垫付款13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元,已执行544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鲁1621民初4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在强制措施到期时,申请人申请续封的,应当在强制措施到期日之前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果没有提交书面申请,导致查封、冻结的财产转移,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案款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再新 审判员 丛士军 审判员 李新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