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清丰县三元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马庄桥镇红绿灯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柳云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平,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东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审理经过
原告清丰县三元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清丰县三元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清丰县三元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清丰县三元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清丰县三元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俊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文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