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清丰县三元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马庄桥镇红绿灯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柳云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平,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东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审理经过

原告清丰县三元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清丰县三元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清丰县三元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清丰县三元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清丰县三元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俊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文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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