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桂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金乡县人。 申请执行人李宏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黎平县人。 被执行人湖北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鹿鸣路。 法定代表人:杨梦圆,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桂龙、李宏权与被执行人湖北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3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29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北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桂龙、李宏权工程款807642元及案件受理费10084元,申请执行费10475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5月07日、7月23日三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北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湖北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华润新能源(剑河)风能有限责任公司将“华润电力老山界风电项目转接工程”发包给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后,中电建湖北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给被执行人湖北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本院依法向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湖北电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异议,经协调,本院已向华润新能源(剑河)风能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相关材料要求冻结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华润新能源(剑河)风能有限责任公司未结算工程款。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杨梦圆限制高消费。 三、因被执行人湖北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云梦县,经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湖北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云梦县无可供执行财产,已无其他财产线索。 四、本院已按法律程序将湖北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五、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本案的上述执行经过和措施反馈后,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已经依法进行了网络查控、线下调查,并对已查明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本案已经依法将被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杨梦圆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黔2629执1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院在网络平台中查询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蒲 勇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彭建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