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彰武县苇子沟镇中街农资商店,住所地彰武县苇子沟镇苇子沟村三组。

经营者:奚丽华,女,****年**月**日出生,锡伯族,个体工商户,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被告:吴佐全,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彰武县苇子沟镇业喇嘛土村四组业喇嘛土*号。本院受理原告彰武县苇子沟镇中街农资商店与被告吴佐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彰武县苇子沟镇中街农资商店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彰武县苇子沟镇中街农资商店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彰武县苇子沟镇中街农资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彰武县苇子沟镇中街农资商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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