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臣林,男。 委托代理人:关玉春,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焕伟,男。 被告刘亚英,女。

审理经过

原告李臣林诉被告苏焕伟、六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李臣林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焕伟、刘亚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臣林来院诉称:2014年9月6日被告苏焕伟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李臣林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整,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上有借款人苏焕伟签字以及证明人李万海签字,借款当时口头约定利息为2分利,此后,被告苏焕伟陆续给付利息12,000.00元,之后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笔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因此原告诉至法院,因被告苏焕伟与被告刘亚英系夫妻关系,因此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立即给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苏焕伟、刘亚英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在开庭审理时,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 2014年9月6日被告苏焕伟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苏焕伟借款的金额,并有证明人李万海签字。 经法庭审理及对证据认证,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故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并经过原告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被告苏焕伟于2014年9月6日向原告李臣林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并同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据上有借款人李臣林的签字以及证明人李万海的签字,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因被告苏焕伟与被告刘亚英系夫妻关系,因此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欠款。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苏焕伟向原告李臣林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有借条为证,因被告苏焕伟与被告刘亚英系夫妻关系,因此二被告对此应负全部责任。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钱二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焕伟、刘亚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臣林欠款人民币10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臣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苏焕伟、刘亚英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宪波 审判员  王淑云 审判员  刘 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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