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迟国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东山区。
被告:齐东海,男,住鹤岗市东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迟国忠诉被告齐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迟国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迟国忠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