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李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万蓓与被告李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敬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万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敬偿还万蓓借款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9日,李敬向万蓓借款130000元,约定2020年6月底还清。截止2021年7月15日,李敬尚欠万蓓60000元本金及利息未予偿还。
被告辩称
李敬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万蓓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借条》、《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来源合法,两组证据相互印证,内容一致,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经审查,结合当事人陈述及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20年6月10日,李敬向万蓓借款80000元,另李勋(音译)通过李敬介绍向万蓓借款50000元。2020年6月19日,李敬将前述两笔债务合二为一,向万蓓出具了金额为130000元的《借据》,约定2020年6月底偿清债务。后李敬偿还了20000元,截止起诉之日,尚欠本金60000元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李敬向万蓓借款,万蓓向李敬交付钱款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合同合法、有效。李敬向万蓓借款后,应依法、依约偿还借款。但李敬借款后未予偿还,万蓓起诉要求李敬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李敬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李敬偿还万蓓借款6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李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祝鸿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舒 钰 书 记 员 冯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