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建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申请人:张贤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申请人:周小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审理经过
王建林与张贤飞、周小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建林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张贤飞、周小梅所有的位于新沂市××镇××村××组××-××号四间两层楼房一处(该房产东临左某某家、西邻王某某家、南靠大田地、北临205国道,保全价值415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张贤飞、周小梅所有的位于新沂市××镇××村××组××-××号四间两层楼房一处(该房产东临左某某家、西邻王某某家、南靠大田地、北临205国道,保全价值415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查封自在先的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