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宗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告:杨征,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钟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韦宗园与被告杨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韦宗园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宗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宗园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韦宗园已预交),由原告韦宗园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智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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