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宗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告:杨征,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钟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韦宗园与被告杨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韦宗园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宗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宗园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韦宗园已预交),由原告韦宗园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智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