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正安县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街道办7号路小寨公寓五栋一单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067730534J。
法定代表人:张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前华,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勇。被告:林杰,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重庆市江北区。
第三人:遵义市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碧云路融兴大厦十楼(原粮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41143455D。
法定代表人:晏小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均,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安县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杰、第三人遵义市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安县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正安县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4元,减半收取2,552元,由原告正安县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