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爱英(死者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吴伟(死者儿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吴红波(死者儿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吴红霞(死者女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吴海英(死者女儿),****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孔冬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县。
被告:苏维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英、吴伟、吴红波、吴红霞、吴海英与被告孔冬冬、苏维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英、吴伟、吴红波、吴红霞、吴海英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爱英、吴伟、吴红波、吴红霞、吴海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爱英、吴伟、吴红波、吴红霞、吴海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爱英、吴伟、吴红波、吴红霞、吴海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