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剑文。 被告:刘利军。

审理经过

原告刘剑文与被告刘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刘剑文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其间的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剑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计228.50元,由刘剑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向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尤俊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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