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湛江市驰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湛江市赤坎区××××××华源海田建材批发城商铺B1-01-05AB。

法定代表人苏兰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2×,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陈彩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湛江市驰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勇、陈彩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苏兰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勇、陈彩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苏勇和陈彩容是夫妻关系,因两被告苏勇、陈彩容欠原告货款102万元,2019年4月22日,被告苏勇下下二张欠条并约定即日起10天内一次性还清,但两人至今尚未偿还,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苏勇、陈彩容偿还原告货款10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苏勇、陈彩容不作应诉答辩,亦不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苏勇与原告有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根据被告苏勇的要求提供各种装饰材料,但被告苏勇收到货物后,没有及时清偿货款,双方于2019年4月22日最后一次对账,苏勇同日向原告出具两份《欠条》(一张欠款额为52万元、另一张为50万元),两份欠条确认苏勇共欠原告湛江市驰海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2万元,货物已经清点无误,无质量争议问题,定于即日起十天内归还,逾期则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被告苏勇分别在上述两张《欠条》中“欠款人”处签名盖手指摸。出具欠条后,被告苏勇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02万元未付,原告遂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苏勇供货,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但被告苏勇尚欠货款102万元未付,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苏勇在收到货物确认所欠货款后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的规定,被告苏勇应承担向原告清偿货款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提出被告苏勇给付货款102万元及利息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欠条》中约定了逾期按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院酌定被告苏勇从2019年5月3日起(对账之日起十日后)按2021年3月3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陈彩容偿还货款,因《欠条》上的“欠款人”只有苏勇本人签名,且没有证据证明陈彩容同意对涉案的欠款承担责任,《欠条》上“陈彩容”的名字及身份证号码和地址亦不是陈彩容本人所写,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被告陈彩容偿还货款102万元的请求。被告苏勇、陈彩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苏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驰海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万元,并从2019年5月3日起按2021年3月3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湛江市驰海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苏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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