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罗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林良,男,系贵州金沙(山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亦竹,女,系贵州金沙(山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瑞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095191251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金山角市场内)
审理经过
申请人罗均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以93,965.4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瑞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含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
申请人罗均提供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205519192021000075)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均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瑞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含微信、支付宝账户),冻结额度人民币93,965.4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960.00元,由申请人罗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