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 法定代表人:高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安兴,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董居福,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文德,男,****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刘俊华,女,****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李瑞云,女,****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李文贞,男,****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杨保英,女,****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德、刘俊华、李瑞云、李文贞、杨保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781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779.63元。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保险、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3.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0781执恢53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的二年时效期间内,享有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及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鲍茂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继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