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道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刘显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旺,凤台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宋道武诉被告刘显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喜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道武,被告刘显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宋道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刘显双偿还借款70000元。事实与理由:宋道武与刘显双系朋友关系。2020年5月份刘显双因生意周转急需用钱向宋道武借款,刘显双书写了借条,并有手机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为证,现宋道武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所请。

被告辩称

刘显双辩称:1.宋道武涉嫌虚假诉讼,虽然刘显双出具了三份借条共计70000元,但宋道武实际仅给付30000元,并且刘显双于当日偿还1500元,刘显双实际仅收取28500元,宋道武仍以三张借条提起诉讼,达到非法占有钱财的目的;2.宋道武涉嫌套路贷,宋道武在实际出借30000元的情况下强迫刘显双出具三张共计70000元的借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5日,刘显双出具借条三份,三份借条分别载明:“今借到宋道武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整用款时间活期特立此据借款人:刘显双日期2020年5月15日身份证340421199308××××。”“今借到宋道武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整用款时间活期特立此据借款人:刘显双日期2020年5月15日身份证:340421199308××××。”“今借到宋道武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整用款时间活期特立此据借款人:刘显双日期2020年5月15日身份证号:340421199308××××。”2020年5月12日,宋道武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显双20000元。2020年5月13日,宋道武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显双20000元。2020年5月15日,宋道武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给刘显双30000元。

另查明: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15日,刘显双通过微信转账给宋道武合计4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刘显双向宋道武借款70000元,有借条及银行与微信转账记录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扣除刘显双已偿还的4000元,宋道武要求刘显双偿还借款6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宋道武要求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宋道武辩称刘显双偿还的4000元是好处费,刘显双辩称其中两笔借款合计40000元已偿还,出具70000元的借条是系宋道武强迫,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辩称观点,故上述双方的辩称观点,本院均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显双偿还原告宋道武借款6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宋道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宋道武负担45元,由被告刘显双负担7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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