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铁西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朱滨。 被执行人王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王恒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桂0225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25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4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恒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公积金、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王恒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为4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恒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恒的财产线索,本院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晓东 审判员 龙 江 审判员 余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兰树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