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晋禄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原案申请人):郭晨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卢长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济源市人民法院在执行郭晨光与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昌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晋禄红对裁定提取林州昌弘公司在济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应得收入57400元的执行措施提出书面异议。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了(2021)豫9001执异97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晋禄红的异议请求。晋禄红不服提请本院进行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对济源市人民法院在执行郭晨光与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提取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济源环境卫生管理处应得收入57400元的执行措施,郭君剑已经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出过提出执行异议。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了(2021)豫9001执异74号执行裁定,驳回了郭君剑的异议。郭君剑不服,提请本院进行复议。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了(2021)豫96执复27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9001执异74号执行裁定和该裁定所维持的执行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济源市人民法院在执行郭晨光与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提取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济源环境卫生管理处应得收入57400元这一执行行为,已经异议、复议审查过后,晋禄红再次提出异议、复议申请,依法应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豫9001执异97号执行裁定。 二、驳回晋禄红的异议、复议。 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聂东平 审判员 王纪玖 审判员 谢高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