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住石阡县。

被告:郭德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梁远明与被告郭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梁远明于2021年7月20日以还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远明以还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远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远明负担。

(此文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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