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五四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YC8E。
法定代表人:翟忠庆,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明行,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黄芳芳,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刘电旺,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郭荣花,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行、黄芳芳、刘电旺、郭荣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