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臻,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舞静,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常宁市人,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湖南省常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臻、被告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蒋某某要点答辩:1、在合作期间,原告把店面转租给了刘某,被告蒋某某是给刘某打工,刘某每月给我们发工资,我们与原告不存在合作关系,原告没有发过任何工资。2、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第七条,双方任意一方没有按照合同尽到相关义务,可以自行解除合同,故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早已解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0日,原告李某某投资成立辣女孩理发店。2019年1月23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签订《发型师合作合同》,就原告李某某位于中山市西区铺城会玩辣女孩理发店的美发合作事宜达成协议,双方约定被告蒋某某在原告李某某店内开展美发业务,被告蒋某某自备剪刀、头梳等小型美发工具,自行开拓市场,以优质的服务留住客源,原告李某某为被告蒋某某提供美发所需要常规配套设备、设施及基本条件;合同期间,如被告蒋某某退出,2年内不得在方圆5公里从事美发、美容、理发行业,如有违反,被告蒋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店铺损失50000元。该协议从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并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另一方可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2019年3月,原告李某某将涉案理发店转租给刘某,刘某每个月向原告李某某支付租金17500元,刘某对该理发店进行了装修,是该理发店的实际经营者。涉案理发店由刘某承租后,刘某每月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的方式支付工资给被告蒋某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签订的《发型师合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李某某将涉案理发店转租给案外人刘某,被告蒋某某继续在涉案理发店从事美发工作,是双方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履行该份合同约定,自此时起,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签订的案涉《发型师合作合同》的权利义务已消灭。原告李某某以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被告蒋某某在案涉店铺附近开设新的店铺为由,要求被告蒋某某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诉请,因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