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项克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被执行人汪善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鄂1081民初7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汪善光位于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20103810、20103988、20103989、20103990、20103991、20103992、20103994)。申请执行人项克平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以上房屋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汪善光位于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东方大道的7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20103810、20103988、20103989、20103990、20103991、20103992、20103994)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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