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浪平,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汨罗市。2020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3月1日被抓获,同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浪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湘0121刑初5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浪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黄浪平退赔被害人李某、杨某经济损失1170.4元。原审被告人黄浪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浪平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浪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浪平撤回上诉。
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刑初5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