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永红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00770A,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强社区梅龙路和民旺路相交处民治商贸广场B1507。

法定代表人:肖宪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国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湖南省桂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永红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红源物业公司)与被告周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红源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国伟,被告周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永红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北湖一号小区2栋负102商铺2018.8.1至2020.4.30物业服务管理费3349.5元,2018.8.1至2021.6.30违约金1203.7元,合计4553.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周慧辩称:我在开店期间,并没有收到书面催款书,而且我也一直在积极缴费,只有我们交水电费的时候,原告才会口头告知需要交物业费,并且我们也积极配合。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之间也没有人任何进行过催款,提交的短信证据我也没有收到,日期也是对不上的,其中一条短信是2020年发的,还有一条是2021年1月23日发的,但是内容和时间根本不匹配,当时我也询问过员工,他们的员工说催费是用座机打电话,但是他们并没有打过电话,我手机也没有任何的通话记录。而且我门面转让了,退房之后我的票据也丢失了,我让原告去查询我的缴费记录,他们也一直没有提供给我。

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一、位于郴州市北湖区系案外人郴州市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成。2016年1月1日及2019年12月25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永红源物业公司(原深圳市诚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两份《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由永红源物业公司对北湖一号小区(北湖水晶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为住宅房每月1.8元/平方米,商业(商铺)物业每月2.5元/平方米;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为住宅房每月1.58元/平方米,商业(商铺)物业每月2.5元/平方米。

二、2016年6月24日,郴州市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出租方,周慧为承租方,双方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由周慧租赁北湖一号小区2栋-1层102商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承租方自行对接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租赁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商铺建筑面积为63.8平方米。周慧于2020年4月份退租。原告诉称,周慧自2018年8月1日起未向永红源公司交纳物业费,截至2020年4月30日止,周慧共计欠缴永红源公司物业服务费3349.5元。周慧对欠缴时间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永红源物业公司多次向周慧催缴物业服务费未果,故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及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关于原告的诉请是否合理合法。

北湖一号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永红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的效力及于北湖一号小区全体业主。永红源物业公司已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周慧向郴州市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北湖一号小区2栋-1层102商铺,理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应拖欠。周慧自2018年8月1日起拖欠物业管理费,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截至2020年4月30日止,周慧应当向永红源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3349.5元(63.8㎡×2.5元×21个月),故永红源物业公司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3349.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每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及时向被告实际催缴过物业费,应与恶意拖欠物业费有所区别,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周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永红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物业服务费3349.5元;

二、驳回深圳市永红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周慧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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